【微视频】不能拍的住房?
老婆,我跟你说个事儿。我前两天借了点儿钱,现在法院判决了,要拍房子了。
什么?!这是我们唯一的住房,不能拍。
那我也没钱还啊。拍就拍呗。
这要是拍了,我们睡大街吗?我去找执行法官去...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
由怀柔法院拍摄的普法微视频吧
不能拍的住房?
小案件、大道理
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有哪些关联法条?
法官有哪些提示?
# 法条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的,不构成豁免执行的事由,实际处置中,会根据实际情况,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一定年限的租金。本案中,被拍卖的房屋虽系夫妻共有,且是双方唯一住房,但满足一定条件下,只要及时通知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是拍卖所得的房款,仅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同时提醒大家,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未满上市交易年限的,都不能成为执行阻碍,应当对竞买人的主体资格明确限定为符合条件的主体资格后,继续推进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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